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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新披露規定(有關公司名稱、註冊成立地點及成員的有限責任)

非香港公司 – 新的披露規定為了使非香港公司的披露義務與香港公司的披露義務保持一致,有關公司名稱顯示以及責任狀態的披露方面,香港公司註冊處最近發布了有關新規例的公報: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註冊成立地點及成員有限責任)規例(第 622M 章)(“規例”)。

該規例重新制定《公司條例》現有的第 792 條文,並於 2019 年 8 月 1 日生效。換句話說,當新規例生效時,《公司條例》第 792 條文被廢除。

 

披露公司名稱、成立地點和成員的有限責任

該規例針對非香港公司在顯示公司名稱和註冊成立地點,以及披露成員有限責任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概述如下:

  • 非香港公司須在公司的每個營業地點,以易讀、易懂的文字,持續展示其公司名稱及其註冊成立地點。在營業場所展示的公司名稱和註冊地,必須是公眾輕易可看見以及顯眼的。
  • 如果一個營業場所地點有超過 6 家非香港公司入駐,其中一家公司同時以電子設備顯示其公司名稱和註冊成立地點,那麼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要持續展示公司名稱和註冊地點:
    • 名稱和註冊地的顯示持續至少 15 秒,至少每 4 分鐘一次; 或
    • 通過電子設備提出顯示要求後,公司名稱和註冊地點能夠在 4 分鐘內顯示出來。
  • 如果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必須:
    • 在該公司的每個營業場所裡公眾可以清楚看見的地方展示該事實的通知,
    • 在公司的每一份通訊和交易文件中陳述該事實(以清晰的字體來表達)。
  • 對於正在清盤中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說明其名稱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名稱後必須有“in liquidation”字眼(如果其名稱是中文以外的語文)
    • 如公司名稱為中文,須在名稱後加一句:正進行清盤; 或
    • 如果公司名稱有中文和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必須在中文名稱後加上:”正進行清盤“字樣; 以及在該另一種語言的名稱之後的加上 in liquidation。

 

非香港公司 – 新的披露規定

請注意,上述各段所稱“營業場所”是指非香港公司在香港開展業務活動且可供公眾進入的辦公室或場所; 或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建議非香港公司遵守有關顯示公司名稱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