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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新披露规定(有关公司名称、注册成立地点及成员的有限责任)
为了使非香港公司的披露义务与香港公司的披露义务保持一致,有关公司名称显示以及责任状态的披露方面,香港公司注册处最近发布了有关新规例的公报: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注册成立地点及成员有限责任)规例(第 622M 章)(“规例”)。
该规例重新制定《公司条例》现有的第 792 条文,并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生效。换句话说,当新规例生效时,《公司条例》第 792 条文被废除。
披露公司名称、成立地点和成员的有限责任
该规例针对非香港公司在显示公司名称和注册成立地点,以及披露成员有限责任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概述如下:
- 非香港公司须在公司的每个营业地点,以易读、易懂的文字,持续展示其公司名称及其注册成立地点。在营业场所展示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必须是公众轻易可看见以及显眼的。
- 如果一个营业场所地点有超过 6 家非香港公司入驻,其中一家公司同时以电子设备显示其公司名称和注册成立地点,那么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要持续展示公司名称和注册地点:
- 名称和注册地的显示持续至少 15 秒,至少每 4 分钟一次; 或
- 通过电子设备提出显示要求后,公司名称和注册地点能够在 4 分钟内显示出来。
- 如果非香港公司的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则该公司必须:
- 在该公司的每个营业场所里公众可以清楚看见的地方展示该事实的通知,
- 在公司的每一份通讯和交易文件中陈述该事实(以清晰的字体来表达)。
- 对于正在清盘中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说明其名称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名称后必须有“in liquidation”字眼(如果其名称是中文以外的语文)
- 如公司名称为中文,须在名称后加一句:正進行清盤; 或
- 如果公司名称有中文和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必须在中文名称后加上:”正進行清盤“字样; 以及在该另一种语言的名称之后的加上 in liquidation。
请注意,上述各段所称“营业场所”是指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活动且可供公众进入的办公室或场所; 或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建议非香港公司遵守有关显示公司名称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