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os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英語)
简体中文 (簡體中文)
全面了解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雙重稅務減免
香港與中國內地達成綜合安排,為跨境工作獲得收入的人士提供稅務減免。在香港或中國享有雙重稅務減免的人士需要遵守不少條件。
一份工作,兩個稅務管轄區
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是兩方(在這個情況下是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達成一致的文書條約; 即香港和中國大陸。這是為了跨境提供專業知識、業務運營和就業的利益和流動性而做出的安排。當香港居民在中國一家常設機構工作時,其所賺取的收入,應在兩地徵稅。但是,有了雙避免重徵稅條約(double tax treaties)之後,這類人士可以申請免稅或稅務減免。只要遵守相應的條款,那麼居住在香港並在中國工作這件事將變得較輕鬆。
常設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
常設機構有三個主要特徵。
- 是開展業務活動的場所。
- 一個固定營業的場所。
- 公司在該地點經營部分業務或全部業務。
常設機構的特例
在常設機構中進行的工作項目,有一些例外情況存在。如果該工作用超過六個月完成,那麼,從這個業務中獲得的利潤,應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被徵稅。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常設機構中進行的工作,是在少於六個月內完成,那麼從這個業務中獲得的利潤,僅在其司法管轄區內被徵稅。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涉及的領域是服務領域,包括諮詢服務和建築、施工、裝配或安裝業務。根據工作結構和時間框架,儲存和分配貨物的倉庫也可以被假設成一個常設機構,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凡是有關於準備或輔助用途的設施,不屬於常設機構。此外,從另一方代表公司進行業務安排的商業代理,則被視為持有常設機構。
實益擁有人
實益擁有人,或受益人,是直接有權獲得收益的人,例如一家公司或一個信託。如果該人在另一方開設常設機構進行業務,那麼,已支付的權利和產業與該地的常設機構直接相關。因此,投資收益是作為利潤來處理,並根據營業利潤被徵稅。在這種情況下,綜合安排(Comprehensive Arrangement)中的稅率不適用。
收入類型
收入會根據特定因素而被徵稅。在綜合安排下,應課稅或免稅的收入來源包括:
不動產 – 包括從農業或林業中獲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另一方納稅。
海運、空運、陸運——這些行業的企業,可以在另一方獲得免稅。不過,僅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經營的企業除外。在中國的公司可享有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豁免。
投資 – 不管是來自哪一方的投資者,其投資收入在雙方均需納稅。在“綜合安排”裡,設定了對投資者徵收的最高稅額
股息—香港居民在中國賺取的股息,可能需要在中國和香港納稅。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國擁有其公司超過 25% 的資本以及不超過股息的 10%,則稅率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 5%。
利息—香港居民在中國賺取的利息可能需要在中國和香港納稅。稅款不得超過總利息金額的 7%,除非收款人是當局認可的政府機構,則在中國免稅。此外,只有從香港商業取得的利息才需要繳稅。
版權費 — 香港居民在中國賺取的版權費可能在中國和香港都需納稅。稅款不得超過總利息金額的 7%,除非收款人是當局認可的政府機構,則在中國免稅。此外,只有來自香港企業的版權費才需納稅。
然而,內地居民須遵守《稅務條例》規定的稅率。公司是按毛利潤的 17.5% 納稅,個人則按毛利潤的 16% 納稅。但是,在“綜合安排”下,內地居民只需繳付條例規定的稅率,公司稅率是5.25%,個人是 4.8%。
以下是兩個減稅的例子,供大家了解。
示例 一
一家中國公司在某個課稅年度裡,從香港收取 800,000 元的版權費。計算出的利潤為 600,000元。應付稅款為 105,000.00元 [(600,000元 X 17.5%)]。根據“綜合安排”,該公司現須繳稅 56,000元 [(800,000元 X 7%)]。因此應付稅款減少至56,000元。
示例 二
一家中國公司在某個課稅年度從香港收取 700,000元的版權費。計算出的利潤為 300,000元。應繳稅款為35,000元 [(300,000元 X 17.5)]。根據“綜合安排“,公司需要繳納的稅款為 49,000元[(700,000元 X 7%)] 。因此應付稅款仍是35,000元。
公司收益
公司收益分為三類:
- 轉讓財產或將財產從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收益,
- 從流動資產或運輸業務中獲得的收益,以及
- 股票收益。
財產轉讓—非居民從這種行動中獲得的收益,可能會在該方納稅。
流動資產/來自運輸業務 — 船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果因轉讓航運、航空和其他流動資產而獲得的收益,應僅在該方納稅。
股份— 轉讓香港股份的收益應在香港納稅。這個條件同樣適用於中國。
除了上述財產,其他轉讓所取得的收益,應在轉讓人居住地轄區納稅。
個人收入
個人收入是透過提供個人服務賺取的收入,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教師、培訓師、講師,以及由雇主僱用進行的活動(由個人獨立地或依賴地進行個人服務活動)。
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在香港的企業均在香港納稅。同樣地,中國大陸的企業在中國納稅。但是,當某個人是香港或中國的居民,並且從另一方賺取收入時,納稅的事宜可能會很棘手。以下是獲得收入者在納稅或申請稅務減免時需要了解的關鍵條件:
- 當香港居民超過183都在中國大陸的辦事處工作並獲得收入,他或她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反過來同樣的原則也適用。
- 如果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辦事處工作不超過183 天,則無需繳納薪俸稅。此外,如果他們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時間少於 60 天,則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 如果是內地雇主支付工資,在港受僱的內地居民即使在港工作已超過 183 天(在該課稅年度)也可豁免繳納香港的薪俸稅。
- 如果中國雇主僱用香港居民,他們的收入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僱員連續183天沒有在中國逗留,並且由非內地雇主支付工資,那麼他們則無需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如果香港居民在中國和香港提供服務,在中國停留少於183天,那麼他將需要按照在中國停留的時間納稅。
- 另一方面,如果香港居民僱員在內地工作超過183 天,則必須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們的收入亦須繳納香港的薪俸稅。但是該筆在內地納稅的收入,可以申請稅務抵免或稅務減免。當局可能會要求提供內地納稅證明。
- 如果香港居民提供服務超過 60 天,他們的薪俸稅將根據在香港期間按日計算。受僱於內地或海外雇主少於 60 天的任何收入則視為來訪者,因此免徵香港薪俸稅。
183 天的停留規則,是根據在香港或中國大陸的逗留期來計算的。該人抵達的首日算作第一天。 183 天是指在某課稅年度內連續逗留183天。中國的課稅年度是從該年份的 1 月 1 日開始至 12 月 31 日,香港的課稅年度則是始於該年的 4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
特定稅務
除了上面提到的收入,其他收入將根據各人的職業而徵稅。以下是各種特定稅務:
董事酬金的稅務
屬於香港居民的公司董事,如果在中國大陸的公司領取董事酬金,則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也適用。
藝人和運動員的稅務
如果香港的藝人或運動員在中國提供服務,他們的收入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內地的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獲得收入,則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退休金的稅務
在內地獲得的退休金只在內地納稅。這個情況同樣適用於香港。
政府服務的稅務
某方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任何收入,應該只在該方徵稅而已。但是,如果越過邊界,這個原則就不適用。
學生的稅務
學生獲得的任何付款或收入無需納稅。
居民身份
香港個人居民 – 指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人士,或 18 歲及以下(如果父母雙方均已去世)、在香港繳稅並且是永久或臨時居民。永久居民是指本身來自香港的個人。臨時居民是指某個人在相關課稅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的人,或連續 2 個課稅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人。
香港居民公司——是指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進行日常管理並由董事局掌管。
內地稅務機關居民身份驗證
香港居民可憑身份證、個人再入境准證、公司註冊證明書,以及工商登記資料摘錄等身份證明,直接在內地申請稅務減免。欲知更多詳情,請瀏覽 www.ird.gov.hk 。
稅務局 (IRD) 居民驗證
內地居民在香港申請稅務減免時,稅務局會通過其護照複印件,或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證明復印件確認其居民身份。如有疑問,稅務局會發出信函(I.R.1338A0,將申請人轉介至內地稅務機關簽發居民身份。一旦符合內地稅務機關的證明,他們將可獲得香港稅務減免。
稅務優惠和責任
稅務責任
“綜合安排”涵蓋了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和中國營業稅。在香港,該安排包括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
根據綜合安排申請優惠
香港居民可在該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兩年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優惠。他們必須提供必要的詳細資料,例如與稅務減免相關的收入、在中國繳納的稅款,以及申請的稅務抵免金額。此外,還須提交內地評稅通知書副本,以及其他已繳稅款和沒有進一步調整要求的證明。如果申請稅務減免的收入有任何修改,申請人必須寫信給當局以便進行調整。
稅收抵免
任何在香港應課稅的收入,其特定部分的收入可以作為稅務抵免,在內地可獲免稅。稅務抵免的金額不能超過該收入的應納稅額。
在虧損的情況下,任何在內地繳納的稅款如在某一年度結轉至下一課稅年度則不再適用於稅務抵免。
香港企業按五五比例分攤收入。應繳納內地稅款的那部分利潤不能在香港申請稅務抵免。如果內地獲得的收入占利潤一半以上,那麼在內地繳納的稅款有資格獲得稅務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