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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双重税务减免
香港与中国内地达成综合安排,为跨境工作获得收入的人士提供税务减免。在香港或中国享有双重税务减免的人士需要遵守不少条件。
一份工作,两个税务管辖区
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是两方(在这个情况下是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达成一致的文书条约; 即香港和中国大陆。这是为了跨境提供专业知识、业务运营和就业的利益和流动性而做出的安排。当香港居民在中国一家常设机构工作时,其所赚取的收入,应在两地征税。但是,有了双避免重征税条约(double tax treaties)之后,这类人士可以申请免税或税务减免。只要遵守相应的条款,那么居住在香港并在中国工作这件事将变得较轻松。
常设机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
常设机构有三个主要特征。
- 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
- 一个固定营业的场所。
- 公司在该地点经营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
常设机构的特例
在常设机构中进行的工作项目,有一些例外情况存在。如果该工作用超过六个月完成,那么,从这个业务中获得的利润,应在对方的司法管辖区被征税。如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常设机构中进行的工作,是在少于六个月内完成,那么从这个业务中获得的利润,仅在其司法管辖区内被征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涉及的领域是服务领域,包括咨询服务和建筑、施工、装配或安装业务。根据工作结构和时间框架,储存和分配货物的仓库也可以被假设成一个常设机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凡是有关于准备或辅助用途的设施,不属于常设机构。 此外,从另一方代表公司进行业务安排的商业代理,则被视为持有常设机构。
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是直接有权获得收益的人,例如一家公司或一个信托。如果该人在另一方开设常设机构进行业务,那么,已支付的权利和产业与该地的常设机构直接相关。因此,投资收益是作为利润来处理,并根据营业利润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安排(Comprehensive Arrangement)中的税率不适用。
收入类型
收入会根据特定因素而被征税。在综合安排下,应课税或免税的收入来源包括:
不动产 – 包括从农业或林业中获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另一方纳税。
海运、空运、陆运——这些行业的企业,可以在另一方获得免税。不过,仅在对方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经营的企业除外。在中国的公司可享有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豁免。
投资 – 不管是来自哪一方的投资者,其投资收入在双方均需纳税。在“综合安排”里,设定了对投资者征收的最高税额
股息—香港居民在中国赚取的股息,可能需要在中国和香港纳税。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拥有其公司超过 25% 的资本以及不超过股息的 10%,则税率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 5%。
利息—香港居民在中国赚取的利息可能需要在中国和香港纳税。税款不得超过总利息金额的 7%,除非收款人是当局认可的政府机构,则在中国免税。此外,只有从香港商业取得的利息才需要缴税。
版权费 — 香港居民在中国赚取的版权费可能在中国和香港都需纳税。税款不得超过总利息金额的 7%,除非收款人是当局认可的政府机构,则在中国免税。此外,只有来自香港企业的版权费才需纳税。
然而,内地居民须遵守《税务条例》规定的税率。公司是按毛利润的 17.5% 纳税,个人则按毛利润的 16% 纳税。但是,在“综合安排”下,内地居民只需缴付条例规定的税率,公司税率是5.25%,个人是 4.8%。
以下是两个减税的例子,供大家了解。
示例 一
一家中国公司在某个课税年度里,从香港收取 800,000 元的版权费。计算出的利润为 600,000元。 应付税款为 105,000.00元 [(600,000元 X 17.5%)]。 根据“综合安排”,该公司现须缴税 56,000元 [(800,000元 X 7%)]。 因此应付税款减少至56,000元。
示例 二
一家中国公司在某个课税年度从香港收取 700,000元的版权费。 计算出的利润为 300,000元。 应缴税款为35,000元 [(300,000元 X 17.5)]。 根据“综合安排“,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款为 49,000元[(700,000元 X 7%)] 。因此应付税款仍是35,000元。
公司收益
公司收益分为三类:
- 转让财产或将财产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收益,
- 从流动资产或运输业务中获得的收益,以及
- 股票收益。
财产转让—非居民从这种行动中获得的收益,可能会在该方纳税。
流动资产/来自运输业务 — 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如果因转让航运、航空和其他流动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仅在该方纳税。
股份— 转让香港股份的收益应在香港纳税。这个条件同样适用于中国。
除了上述财产,其他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在转让人居住地辖区纳税。
个人收入
个人收入是透过提供个人服务赚取的收入,例如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教师、培训师、讲师,以及由雇主雇用进行的活动(由个人独立地或依赖地进行个人服务活动)。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在香港的企业均在香港纳税。同样地,中国大陆的企业在中国纳税。但是,当某个人是香港或中国的居民,并且从另一方赚取收入时,纳税的事宜可能会很棘手。以下是获得收入者在纳税或申请税务减免时需要了解的关键条件:
- 当香港居民超过183都在中国大陆的办事处工作并获得收入,他或她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过来同样的原则也适用。
- 如果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办事处工作不超过183 天,则无需缴纳薪俸税。此外,如果他们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时间少于 60 天,则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 如果是内地雇主支付工资,在港受雇的内地居民即使在港工作已超过 183 天(在该课税年度)也可豁免缴纳香港的薪俸税。
- 如果中国雇主雇用香港居民,他们的收入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雇员连续183天没有在中国逗留,并且由非内地雇主支付工资,那么他们则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香港居民在中国和香港提供服务,在中国停留少于183天,那么他将需要按照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纳税。
- 另一方面,如果香港居民雇员在内地工作超过183 天,则必须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的收入亦须缴纳香港的薪俸税。但是该笔在内地纳税的收入,可以申请税务抵免或税务减免。当局可能会要求提供内地纳税证明。
- 如果香港居民提供服务超过 60 天,他们的薪俸税将根据在香港期间按日计算。受雇于内地或海外雇主少于 60 天的任何收入则视为来访者,因此免征香港薪俸税。
183天停留期
183 天的停留规则,是根据在香港或中国大陆的逗留期来计算的。该人抵达的首日算作第一天。183 天是指在某课税年度内连续逗留183天。中国的课税年度是从该年份的 1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香港的课税年度则是始于该年的 4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
特定税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收入,其他收入将根据各人的职业而征税。以下是各种特定税务:
董事酬金的税务
属于香港居民的公司董事,如果在中国大陆的公司领取董事酬金,则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也适用。
艺人和运动员的税务
如果香港的艺人或运动员在中国提供服务,他们的收入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内地的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获得收入,则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退休金的税务
在内地获得的退休金只在内地纳税。这个情况同样适用于香港。
政府服务的税务
某方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任何收入,应该只在该方征税而已。但是,如果越过边界,这个原则就不适用。
学生的税务
学生获得的任何付款或收入无需纳税。
居民身份
香港个人居民 – 指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人士,或 18 岁及以下(如果父母双方均已去世)、在香港缴税并且是永久或临时居民。永久居民是指本身来自香港的个人。临时居民是指某个人在相关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的人,或连续 2 个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人。
香港居民公司——是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进行日常管理并由董事局掌管。
内地税务机关居民身份验证
香港居民可凭身份证、个人再入境准证、公司注册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资料摘录等身份证明,直接在内地申请税务减免。欲知更多详情,请浏览 www.ird.gov.hk 。
税务局 (IRD) 居民验证
内地居民在香港申请税务减免时,税务局会通过其护照复印件,或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证明复印件确认其居民身份。如有疑问,税务局会发出信函(I.R.1338A0,将申请人转介至内地税务机关签发居民身份。一旦符合内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他们将可获得香港税务减免。
税务优惠和责任
税务责任
“综合安排”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国营业税。 在香港,该安排包括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
根据综合安排申请优惠
香港居民可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两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优惠。他们必须提供必要的详细资料,例如与税务减免相关的收入、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以及申请的税务抵免金额。 此外,还须提交内地评税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已缴税款和没有进一步调整要求的证明。如果申请税务减免的收入有任何修改,申请人必须写信给当局以便进行调整。
税收抵免
任何在香港应课税的收入,其特定部分的收入可以作为税务抵免,在内地可获免税。税务抵免的金额不能超过该收入的应纳税额。
在亏损的情况下,任何在内地缴纳的税款如在某一年度结转至下一课税年度则不再适用于税务抵免。
香港企业按五五比例分摊收入。应缴纳内地税款的那部分利润不能在香港申请税务抵免。如果内地获得的收入占利润一半以上,那么在内地缴纳的税款有资格获得税务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