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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出售及轉讓物業的印花稅費用

香港印花稅在香港出售股權時按每筆交易對價的0.26%徵收印花稅。物業印花稅將取決於物業類型和香港不動產的轉讓價。

2020 年11月26 日之後,非住宅物業的銷售、購買或轉讓進行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要徵收從價稅 (AVD)。請閱讀本文以了解什麼是有關從價稅的要點。

從價稅是基於法律文件裡的交易價值的稅率。這取決於該工具的性質,也可以是指房產的市場價值。關於從價稅務,要記住的關鍵是,它是可變成本。另一方面,還有固定印花稅——一個無關工具性質的預定價格。

 

從價稅(AVD)標度率

第一級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分為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第 1 部分(第 1 級)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 2 部分則適用於2013 年2月23日至2016 年11月5日期間執行的非住宅物業和若干住宅物業工具。

政府財政司司長於 2013 年 2 月 22 日宣布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整從價稅稅率。 2016 年11 月5 日,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稅已修訂為統一稅率15%。但是,這不適用於以下的住宅物業的協議:

  1. 購買或轉讓的人非香港永久居民。
  2. 該人代表自己行事。
  3. 該人在該地區沒有任何住宅物業(在購買期間)。

舊的從價稅費率將適用於上述情況。在此處查看印花稅稅率的完整列表。

 

特別印花稅和買方印花稅

在2010 年11月20 日(及之後)購買產權住宅物業,並在 24 個月(11月20日至2012年10 月26日之前)或 36個月內轉售的人(適用於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購買的物業),必須繳納特別印花稅(SSD)。特別印花稅是根據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參考規定的對價來確定的——以較高者為準,其稅率根據持有期而有所不同。

除非獲得豁免,否則買方印花稅( BSD)將根據任何住宅物業收購的協議或銷售轉讓契支付。此條件於 2012 年10月27日生效,並規定買方印花稅將按規定對價或房地產市場價值的 15% 收取 – 以較高者為準。

欲獲得香港稅務相關協助,請聯繫 3E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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