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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可扣稅開支指南
在香港,用以產生應課稅利潤而非資本性質的開支,一般歸類為可扣稅的開支。香港公司的某些費用和開支(例如利息支出)有特殊的扣稅規則,某些資本支出可以享有特別稅務減免。
香港公司的可扣稅開支:定義和基本規則
1. 可扣稅的開支
稅務條例第 16 條文(確定應課稅利潤)規定,納稅人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所有公司支出和開支,均可以扣稅。
總公司行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可以轉移作為在香港的扣稅用途(例如總公司向香港當地分行或子公司收取的費用)。不過請注意,這必須是在該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產生的應課稅收入的支出。
以下是可以扣稅的費用或支出:
- 與借貸有關的費用
- 租金— 使用某建築物或土地以產生應稅利潤
- 因收入而繳納外國稅款(跟據外國稅務而定)
- 已註銷的壞賬
- 修理、翻新和更換機器、設備和場地所產生的費用
- 註冊商標和專利的費用
- 退休計劃供款(跟據限製而定)
- 與研究和開發有關的支出
- 向認可慈善機構作出的慈善捐款
- 購買專利、商標註冊、版權和註冊設計權所產生的費用
- 特定固定資產(跟據限製而定)和環保機械的資本支出
2. 不可扣稅的費用
一般而言,為產生經商收入而產生的費用都可扣稅。不過根據香港稅務局的規定,以下費用不可扣稅:
- 私人或自家費用
- 未帶來產生利潤的支出
- 提升資產或財物所產生的成本
- 在賠償保險合同下可收回的金額
- 任何已繳稅款(除了僱員薪俸稅)
- 《香港稅務條例》第 17 條文規定的“不可扣除”的某些資本開支或損失
- 支付給配偶或夥伴的費用或為了對方利益而付出的費用。
- 與非關公司盈利的物業有關的支出(該物業並非為了公司盈利目的而被使用)
可扣稅支出:審計師方案
如果您打算針對稅款申索某些支出,建議您與稅務會計師討論。審計師將實際評估公司的入賬費用(費用的金額和性質)是否合情合理,以確認可否定為免稅支出。
過度申索的風險
過度申報或申索,即有人試圖把過多的費用支出項目以及與業務無關的費用在報稅時進行申索。在這個情況下,審計師會要求該人提供理由和證據來支持其申索。如果公司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審計師可能會在審計報告中提出該公司無法提供支持證據。一旦發生這個情況,可能會導致公司在申請融資(如銀行貸款)方面帶來負面影響。但是一般來說,明確與業務運營相關的費用,均可以被視為可扣稅的支出。公司應該有適當的解釋和所有支持文件和證據來證明此類費用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