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os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英語)
简体中文 (簡體中文)
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旨在避免雙重稅務
香港(以及很多國家)都已訂立避免雙重徵稅條約。
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幫助香港鞏固其世界繁榮經濟中心地位。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有助於打破稅務壁壘,消除貿易和投資的跨境流動障礙。
避免被雙重徵稅的解釋
雙重徵稅的情況,即是納稅人在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被兩次徵收同一筆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同時在產生該收入的司法管轄區,以及收到該筆收入的司法管轄區被徵稅。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的解說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DTA),是存在於兩國之間的雙邊協議。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一般會否決國內的法令。該協議的目的是不讓某些收入被雙重徵稅。避免雙重徵稅的主要目的,還在於修改這些各自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權利。
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一些好處包括:
- 清晰地概述了兩國之間的收入分配規則。
- 概述每個司法管轄區應如何徵稅。
- 讓納稅人了解他們在該國的納稅義務的潛在限制。
- 允許納稅人為在海外支付的稅款申請減免。
- 有助於提高一個國家的稅務制度完整性。
- 不同稅務局之間的資訊交換可以幫助防止逃稅。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之下的所得稅減免,僅適用於香港居民個人(如果同時間他們不是締約國的居民)。對於法人公司來說,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境內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均可享有避免雙重徵稅的減免。
香港的居民個人是指:
- 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的個人,或
- 原本就居住在香港的個人,他們必須在香港有永久居所或慣常的居所。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被視為香港居民:
- 在香港註冊成立,或
- 在香港境外成立,但在香港境內進行公司控制和管理。
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內容包括:
避免雙重徵稅(DTA)的條款不盡相同,國與國之間的條款大綱各有不同。但是,此類協議中通常會概述的內容部分包括:
- 避免雙重徵稅的範圍
- 避免雙重徵稅涵蓋的稅費
- 常設機構 (PE) 的定義
- 可在來源國征稅的股息收入
- 被徵稅的利息
- 版稅
- 就業收入
- 董事費
- 商業利潤
- 航空公司或航運利潤
- 政府付款
- 稅收抵免
- 不動產收入
- 收益徵稅益權
在香港如何避免雙重徵稅
香港的國內稅法或特定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DTA) 概述了避免雙重徵稅的方法。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有四種,即:
- 稅務減免
- 免稅
- 降低稅率
- 通過扣減來減免稅務
在香港適用的現行稅務條約
香港現有的稅務協議包括 40 個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涵蓋以下類別:
- 綜合稅務協定:比利時、中國大陸、盧森堡、越南和泰國
- 航空和航運收入稅收協定:斯里蘭卡和新加坡
- 僅限航空公司收入的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孟加拉國、比利時、加拿大、克羅地亞、丹麥、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斐濟、芬蘭、德國、冰島、以色列、約旦、肯尼亞、韓國、科威特、老撾、澳門、中國大陸、馬爾代夫、毛里求斯 、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俄羅斯聯邦、塞舌爾、瑞典、瑞士和英國。
- 僅限航運收入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丹麥、德國、荷蘭、挪威、英國和美國。
- 稅務信息交換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丹麥、法羅群島、格陵蘭、冰島、挪威、瑞典和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