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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旨在避免双重税务

香港(以及很多国家)都已订立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帮助香港巩固其世界繁荣经济中心地位。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有助于打破税务壁垒,消除贸易和投资的跨境流动障碍。

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避免被双重征税的解释

双重征税的情况,即是纳税人在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被两次征收同一笔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在产生该收入的司法管辖区,以及收到该笔收入的司法管辖区被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解说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DTA),是存在于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一般会否决国内的法令。该协议的目的是不让某些收入被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目的,还在于修改这些各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权利。

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些好处包括:

  • 清晰地概述了两国之间的收入分配规则。
  • 概述每个司法管辖区应如何征税。
  • 让纳税人了解他们在该国的纳税义务的潜在限制。
  • 允许纳税人为在海外支付的税款申请减免。
  • 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税务制度完整性。
  • 不同税务局之间的资讯交换可以帮助防止逃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之下的所得税减免,仅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如果同时间他们不是缔约国的居民)。对于法人公司来说,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境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均可享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减免。

香港的居民个人是指:

  • 在相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的个人,或
  • 原本就居住在香港的个人,他们必须在香港有永久居所或惯常的居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被视为香港居民:

  •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
  • 在香港境外成立,但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控制和管理。

 

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包括:

避免双重征税(DTA)的条款不尽相同,国与国之间的条款大纲各有不同。但是,此类协议中通常会概述的内容部分包括:

  • 避免双重征税的范围
  • 避免双重征税涵盖的税费
  • 常设机构 (PE) 的定义
  • 可在来源国征税的股息收入
  • 被征税的利息
  • 版税
  • 就业收入
  • 董事费
  • 商业利润
  • 航空公司或航运利润
  • 政府付款
  • 税收抵免
  • 不动产收入
  • 收益征税益权

 

在香港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香港的国内税法或特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DTA) 概述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即:

  • 税务减免
  • 免税
  • 降低税率
  • 通过扣减来减免税务

 

在香港适用的现行税务条约

香港现有的税务协议包括 40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涵盖以下类别:

  • 综合税务协定:比利时、中国大陆、卢森堡、越南和泰国
  • 航空和航运收入税收协定:斯里兰卡和新加坡
  • 仅限航空公司收入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德国、冰岛、以色列、约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老挝、澳门、中国大陆、马尔代夫、毛里求斯 、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俄罗斯联邦、塞舌尔、瑞典、瑞士和英国。
  • 仅限航运收入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丹麦、德国、荷兰、挪威、英国和美国。
  • 税务信息交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挪威、瑞典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