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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旨在避免双重税务
香港(以及很多国家)都已订立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帮助香港巩固其世界繁荣经济中心地位。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有助于打破税务壁垒,消除贸易和投资的跨境流动障碍。
避免被双重征税的解释
双重征税的情况,即是纳税人在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被两次征收同一笔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在产生该收入的司法管辖区,以及收到该笔收入的司法管辖区被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解说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DTA),是存在于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一般会否决国内的法令。该协议的目的是不让某些收入被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的主要目的,还在于修改这些各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权利。
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些好处包括:
- 清晰地概述了两国之间的收入分配规则。
- 概述每个司法管辖区应如何征税。
- 让纳税人了解他们在该国的纳税义务的潜在限制。
- 允许纳税人为在海外支付的税款申请减免。
- 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税务制度完整性。
- 不同税务局之间的资讯交换可以帮助防止逃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之下的所得税减免,仅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如果同时间他们不是缔约国的居民)。对于法人公司来说,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境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均可享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减免。
香港的居民个人是指:
- 在相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的个人,或
- 原本就居住在香港的个人,他们必须在香港有永久居所或惯常的居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被视为香港居民:
-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
- 在香港境外成立,但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控制和管理。
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包括:
避免双重征税(DTA)的条款不尽相同,国与国之间的条款大纲各有不同。但是,此类协议中通常会概述的内容部分包括:
- 避免双重征税的范围
- 避免双重征税涵盖的税费
- 常设机构 (PE) 的定义
- 可在来源国征税的股息收入
- 被征税的利息
- 版税
- 就业收入
- 董事费
- 商业利润
- 航空公司或航运利润
- 政府付款
- 税收抵免
- 不动产收入
- 收益征税益权
在香港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香港的国内税法或特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DTA) 概述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即:
- 税务减免
- 免税
- 降低税率
- 通过扣减来减免税务
在香港适用的现行税务条约
香港现有的税务协议包括 40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涵盖以下类别:
- 综合税务协定:比利时、中国大陆、卢森堡、越南和泰国
- 航空和航运收入税收协定:斯里兰卡和新加坡
- 仅限航空公司收入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德国、冰岛、以色列、约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老挝、澳门、中国大陆、马尔代夫、毛里求斯 、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俄罗斯联邦、塞舌尔、瑞典、瑞士和英国。
- 仅限航运收入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丹麦、德国、荷兰、挪威、英国和美国。
- 税务信息交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挪威、瑞典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