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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實習生最低工資豁免—學生員工須知
香港的最低工資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但是實習生或學生除外。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 608 章),香港學生僱員即實習生的最低工資被豁免。按照這項豁免,與某家公司或組織沒有僱傭關係的實習生或有工作經驗的學生並沒有最低工資限制。如果有工作經驗的學生未與雇主達成協議,將某段時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傭”的時間,則不適用。
香港實習生最低工資豁免的條件
香港的實習生和有工作經驗的學如果要豁免最低工資,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標準:
對於實習生:
- 無年齡限制
- 實習時間沒有限制
- 該實習必須是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 該實習必須得到教育機構的認可或安排
- 學生僱員必須在《最低工資條例》附表 1 中指定的當地教育機構註冊全日制的被認可課程;或
- 持有非本地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歷者必須居於香港並全日制修讀課程
對於有工作經驗的學生:
- 開始工作時必須不超過 26 歲。
- 工作不一定需要與課程相關。
- 工作不一定需要教育機構的安排或認可。
- 必須與雇主達成一致,將連續長達 59 天的工作視為”獲豁免學生僱傭”。
- 最多可以在同一個日曆年開始一次“豁免學生僱傭”(無論是否同一雇主)。學生僱員必須做出法定聲明以進行驗證,並向雇主提供該明的副本一份。
- 學生僱員必須在《最低工資條例》附表 1 中指定的當地教育機構註冊全日制的被認可課程;或
- 持有非本地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歷者必須居於香港並全日制修讀課程
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的說明
根據香港《最低工資條例》附表 1,香港本地教育機構包括:
- 香港教育大學
- 香港大學
- 香港理工大學
- 香港中文大學
- 香港浸會大學
- 香港城市大學
- 香港演藝學院
- 香港科技大學
- 香港公開大學
- 嶺南大學
-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 章)註冊的認可專上學院
- 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 1130 章)成立的機構
- 根據《教育條例》(第 279 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
雇主須知
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聘用學生僱員的香港雇主須保留以下記錄:
為實習生保留的記錄:
- 由教育機構簽發的文件(或副本),表明工作時間是由該教育機構安排和認可的,與該機構提供的課程有關,並必鬚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 2 條,涵蓋“學生實習生”定義。
為有工作經驗的學生保留的記錄:
- 教育機構簽發的文件(或副本),表明學生在開學時註冊了該機構提供的課程,並必鬚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 2 條,涵蓋“有工作經驗的學生”的定義。
- 由有工作經驗的學生提供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證明他們在同一日曆年內沒有展開另一個“獲豁免學生僱傭”期。
《僱傭條例》要求雇主在學生僱員離職後將這些記錄保存在營業場所至少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