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os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英语) 繁體中文 (繁体中文)

香港实习生最低工资豁免—学生员工须知

香港实习生最低工资豁免

香港的最低工资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是实习生或学生除外。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 608 章),香港学生雇员即实习生的最低工资被豁免。按照这项豁免,与某家公司或组织没有雇佣关系的实习生或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并没有最低工资限制。如果有工作经验的学生未与雇主达成协议,将某段时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佣”的时间,则不适用。

 

香港实习生最低工资豁免的条件

香港的实习生和有工作经验的学如果要豁免最低工资,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标准:

对于实习生:

  • 无年龄限制
  • 实习时间没有限制
  • 实习必须是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 实习必须得到教育机构的认可或安排
  • 学生雇员必须在《最低工资条例》附表 1 中指定的当地教育机构注册全日制的被认可课程;或
  • 持有非本地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学历者必须居于香港并全日制修读课程

对于有工作经验的学生:

  • 开始工作时必须不超过 26 岁。
  • 工作不一定需要与课程相关。
  • 工作不一定需要教育机构的安排或认可。
  • 必须与雇主达成一致,将连续长达 59 天的工作视为”获豁免学生雇佣”。
  • 最多可以在同一个日历年开始一次“豁免学生雇佣”(无论是否同一雇主)。学生雇员必须做出法定声明以进行验证,并向雇主提供该声明的副本一份。
  • 学生雇员必须在《最低工资条例》附表 1 中指定的当地教育机构注册全日制的被认可课程;或
  • 持有非本地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学历者必须居于香港并全日制修读课程

 

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的说明

根据香港《最低工资条例》附表 1,香港本地教育机构包括:

  • 香港教育大学
  • 香港大学
  • 香港理工大学
  • 香港中文大学
  • 香港浸会大学
  • 香港城市大学
  • 香港演艺学院
  • 香港科技大学
  • 香港公开大学
  • 岭南大学
  • 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 章)注册的认可专上学院
  • 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 1130 章)成立的机构
  • 根据《教育条例》(第 279 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

 

雇主须知

根据《雇佣条例》(第 57 章),聘用学生雇员的香港雇主须保留以下记录:

为实习生保留的记录:

  • 由教育机构签发的文件(或副本),表明工作时间是由该教育机构安排和认可的,与该机构提供的课程有关,并必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 2 条,涵盖学生实习生定义。

为有工作经验的学生保留的记录:

  • 教育机构签发的文件(或副本),表明学生在开学时注册了该机构提供的课程,并必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 2 条,涵盖工作经验的学生的定义。
  • 由有工作经验的学生提供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证明他们在同一日历年内没有展开另一个“获豁免学生雇佣”期。

《雇佣条例》要求雇主在学生雇员离职后将这些记录保存在营业场所至少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