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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員工須知
香港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是涉及雇主和僱員的公積金制度。雙方都被要求定期繳付供款。供款額是按僱員收入的 5% 計算,並有最低和最高的收入水平限制。
對於按月支薪的僱員,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分別是 7,100港元 和 30,000港元。月收入低於 7,000 港元的員工無需繳納公積金。但是其雇主則被要求為員工繳付公積金,額度是員工薪水的 5%。如果僱員每月收入超過 10,000 港元,需繳納的強積金是 1,500 港元,雇主也必須繳納相似額度的強積金。
目前,需繳納強積金的最低的收入水平是每月 7,100 港元,於 2013 年 1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進行的強積金供款者適用。最高收入水平則適用於 2014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強積金供款。
除了強制性的供款外,雇主和僱員還可以自由作出自願性供款。
“相關收入”包括些什麼?
相關收入(relevant income)是指雇主付給或應付給僱員的款項。這包括工資、有薪假期、費用、薪水、獎金、小費、津貼、佣金或津貼。有關收入不包括《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費。
自僱人士
在香港的自僱人士均受強積金制度保障,他們必須定期進行強制性供款。這些供款按其相關收入的 5% 計算,受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限制。自僱人士可選擇退出強積金制度。但是如果他們希望有強制金,就要在規定的供款日期或之前進行繳款。
最低的相關收入水平是每月 7,100 港元(或每年 85,200 港元)。最高的相關收入水平是每月 30,000 港元(或每年 360,000 港元)。除了規定的強制供款額,自僱人士也可以自由選擇進行自願性供款。
雇主與強積金制度
雇主必須計算僱員的收入,以確定每個時期需要支付多少強積金。僱員的供款額將從員工的月收入中扣除。僱員的供款必須與雇主的供款一起繳付。所有供款必須在截止日或之前繳付給強積金機構。
對於每月領取收入的僱員,繳付強積金的日期是每月的第 10 天。如果遇上週末、公眾假期、狂風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可順延至翌日。建築業及餐飲業雇主如果按行業計劃(Industry Schemes)聘用臨時僱員,可選擇在周末或公眾假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繳付強積金,也可以在下一個發薪日或在供款期後的 10 天內繳付強積金。
對於正式僱員,雇主須在僱員入職首日起算強積金。而員工則可以享受所謂的“供款假期”,在此期間他們無需為受僱的首 30 天繳納僱員強積金。
至於臨時僱員,雇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將要從就業的第一天算起。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供款假期”。
匯款表和付款記錄
雇主必須要向公積金受託單位提供每位僱員的收入匯款表。這必須在每次付款期間完成。雇主要提供僱員和雇主的供款金額,以及顯示月薪記錄的詳細資料。
對於參與行業計劃並為其臨時僱員支付強積金的雇主,則無需遵守匯款表和工資記錄要求。
終止僱傭
如果參與了強積金制度的僱員停止為其雇主工作,其雇主必須在翌日(工作日)安排最後一筆強積金供款。雇主要通知強積金受託單位該僱員的終止服務日期。雇主要在下一份匯款單通知受託單位或以書面通知。
如果屬於“雇主贊助計劃(Employer Sponsored Scheme)”,或“集成信託計劃(Master Trust Scheme)”下的臨時僱員停止為其雇主工作,雇主必須在停工次日安排最後一筆強積金。雇主必須通知強積金受託單位該僱員何時終止服務。雇主可以在下一份匯款單里通知受託單位,或在終止僱傭後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
僱員與強積金制度
一旦強積金受託單位確認僱員加入了強積金系統,僱員會收到通知。該通知取代了會員證書,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僱員有權根據雇主的強積金計劃去選擇他們喜歡的成分基金。
員工將獲得月薪單,其中詳細說明了所需知道的相關資訊,包括相關收入資料,以及僱員和僱員的供款額。這必須在繳付強積金的7 個工作日內完成。
強積金計劃的成員會在每個財政期後的 3 個月內收到一份年度權益報表(annual benefit statement)。這是由強積金受託單位發出的,當中必須包含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累算權益的價值。
自僱人士
強積金可以按月或按年進行。這必須在繳付截止日或之前完成。自僱人士須繳付的金額按其相關收入的 5% 計算。數額取決於其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
自僱人士的收入是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 稅務局最新發出的估稅通知中列明的“評估利潤”,以此作為其相關收入。
- 根據《稅務條例》第28 條文界定為相關收入的基本津貼。
- 向強積金受託單位申報的收入額。
- 每月或每年繳付的最高強積金供款額。
如果自僱人士經營的生意遭受損失,可以向強積金受託單位提交一份聲明以說明詳情。然後他們可以選擇停止繳付強積金,直到收入再次達到相關收入水平。
自僱的個人將在強積金計劃每個財政期結束後的 3 個月內收到一份年度權益報表。該報表將包含與其公積金供款有關的詳細資料。
把員工納入強積金計劃
身為雇主,在強積金制度下,您有法律責任讓新僱員加入您所參與的強積金計劃裡。
60 天期限
除了被豁免的人士,雇主應在僱員受僱的首 60 天內將年滿 18 歲但未滿 65 歲的全職和兼職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 60 天僱傭規則不適用於建築業和餐飲業的臨時工。
注:如果入職第 60 天為星期六、公眾假期、暴風警告訊號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那麼截止日期可以順延至翌日。
被豁免的人士包括: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有關條文實施之日,即 2000 年 12 月 1 日年滿 64 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
- 家庭僱員;
- 個體經營的小販;
- 屬於“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的人,如公務員、受資助或獲得補助的學校教師;
- 取得豁免證明的“職業退休計劃”人士;
- 來港就業或自僱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
- 來港就業或自僱,並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
- 歐盟委員會駐香港辦事處的僱員。
很多雇主會為公司中的特定職位設下試用期(例如三個月)。應該注意的是,試用期與 60 天僱傭規則無關。
如上所述,雇主讓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是一項法律義務,否則即屬刑事犯罪,雇主最高可被罰款350,000港元及監禁三年。
加入強積金的程序
要為僱員登記強積金,只需提供一份您參與僱員的強積金計劃的登記表,需要註明他們的投資組合,即他們希望將強積金供款投資哪個基金類型,然後簽署表格。雇主應將填妥的表格交回受託單位,並安排為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
建議雇主讓僱員有足夠時間研究其所選擇的強積金計劃中的基金選項,以決定要哪些投資組合。為此,雇主應盡快將登記表提供給員工。
注意:如果員工拒絕合作並且沒有將填寫好登記表就退還,雇主仍應在 60 天期限之前將不完整的登記表發送給強積金受託單位,以履行雇主的義務。接下來雇主為該員工所繳付的供款,將根據強積金計劃的“默認投資策略 (DIS) ”進行投資。
參與強積金的通知
強積金計劃受託單位確認了某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後,就會向僱員發出參與通知。
參與通知將說明該僱員參加的計劃的名稱、受託者的姓名和地址、僱員的姓名,以及發出通知的日期。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強積金的參與通知將取代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