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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员工须知
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是涉及雇主和雇员的公积金制度。双方都被要求定期缴付供款。供款额是按雇员收入的 5% 计算,并有最低和最高的收入水平限制。
对于按月支薪的雇员,强积金供款的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分别是 7,100港元 和 30,000港元。月收入低于 7,000 港元的员工无需缴纳公积金。但是其雇主则被要求为员工缴付公积金,额度是员工薪水的 5%。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 10,000 港元,需缴纳的强积金是 1,500 港元,雇主也必须缴纳相似额度的强积金。
目前,需缴纳强积金的最低的收入水平是每月 7,100 港元,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进行的强积金供款者适用。最高收入水平则适用于 2014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强积金供款。
除了强制性的供款外,雇主和雇员还可以自由作出自愿性供款。
“相关收入”包括些什么?
相关收入(relevant income)是指雇主付给或应付给雇员的款项。这包括工资、有薪假期、费用、薪水、奖金、小费、津贴、佣金或津贴。有关收入不包括《雇佣条例》(第 57 章)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费。
自雇人士
在香港的自雇人士均受强积金制度保障,他们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供款。这些供款按其相关收入的 5% 计算,受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限制。 自雇人士可选择退出强积金制度。但是如果他们希望有强制金,就要在规定的供款日期或之前进行缴款。
最低的相关收入水平是每月 7,100 港元(或每年 85,200 港元)。最高的相关收入水平是每月 30,000 港元(或每年 360,000 港元)。除了规定的强制供款额,自雇人士也可以自由选择进行自愿性供款。
雇主与强积金制度
雇主必须计算雇员的收入,以确定每个时期需要支付多少强积金。雇员的供款额将从员工的月收入中扣除。雇员的供款必须与雇主的供款一起缴付。所有供款必须在截止日或之前缴付给强积金机构。
对于每月领取收入的雇员,缴付强积金的日期是每月的第 10 天。如果遇上周末、公众假期、狂风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可顺延至翌日。建筑业及餐饮业雇主如果按行业计划(Industry Schemes)聘用临时雇员,可选择在周末或公众假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缴付强积金,也可以在下一个发薪日或在供款期后的 10 天内缴付强积金。
对于正式雇员,雇主须在雇员入职首日起算强积金。而员工则可以享受所谓的“供款假期”,在此期间他们无需为受雇的首 30 天缴纳雇员强积金。
至于临时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将要从就业的第一天算起。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供款假期”。
汇款表和付款记录
雇主必须要向公积金受托单位提供每位雇员的收入汇款表。这必须在每次付款期间完成。雇主要提供雇员和雇主的供款金额,以及显示月薪记录的详细资料。
对于参与行业计划并为其临时雇员支付强积金的雇主,则无需遵守汇款表和工资记录要求。
终止雇佣
如果参与了强积金制度的雇员停止为其雇主工作,其雇主必须在翌日(工作日)安排最后一笔强积金供款。雇主要通知强积金受托单位该雇员的终止服务日期。雇主要在下一份汇款单通知受托单位或以书面通知。
如果属于“雇主赞助计划(Employer Sponsored Scheme)”,或“集成信托计划(Master Trust Scheme)”下的临时雇员停止为其雇主工作,雇主必须在停工次日安排最后一笔强积金。雇主必须通知强积金受托单位该雇员何时终止服务。雇主可以在下一份汇款单里通知受托单位,或在终止雇佣后 30 天内以书面通知。
雇员与强积金制度
一旦强积金受托单位确认雇员加入了强积金系统,雇员会收到通知。该通知取代了会员证书,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雇员有权根据雇主的强积金计划去选择他们喜欢的成分基金。
员工将获得月薪单,其中详细说明了所需知道的相关资讯,包括相关收入资料,以及雇员和雇员的供款额。这必须在缴付强积金的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会在每个财政期后的 3 个月内收到一份年度权益报表(annual benefit statement)。这是由强积金受托单位发出的,当中必须包含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累算权益的价值。
自雇人士
强积金可以按月或按年进行。这必须在缴付截止日或之前完成。自雇人士须缴付的金额按其相关收入的 5% 计算。数额取决于其最低和最高收入水平。
自雇人士的收入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 税务局最新发出的估税通知中列明的“评估利润”,以此作为其相关收入。
- 根据《税务条例》第28 条文界定为相关收入的基本津贴。
- 向强积金受托单位申报的收入额。
- 每月或每年缴付的最高强积金供款额。
如果自雇人士经营的生意遭受损失,可以向强积金受托单位提交一份声明以说明详情。然后他们可以选择停止缴付强积金,直到收入再次达到相关收入水平。
自雇的个人将在强积金计划每个财政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收到一份年度权益报表。该报表将包含与其公积金供款有关的详细资料。
把员工纳入强积金计划
身为雇主,在强积金制度下,您有法律责任让新雇员加入您所参与的强积金计划里。
60 天期限
除了被豁免的人士,雇主应在雇员受雇的首 60 天内将年满 18 岁但未满 65 岁的全职和兼职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60 天雇佣规则不适用于建筑业和餐饮业的临时工。
注:如果入职第 60 天为星期六、公众假期、暴风警告讯号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那么截止日期可以顺延至翌日。
被豁免的人士包括:
-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有关条文实施之日,即 2000 年 12 月 1 日年满 64 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
- 家庭雇员;
- 个体经营的小贩;
- 属于“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计划”的人,如公务员、受资助或获得补助的学校教师;
- 取得豁免证明的“职业退休计划”人士;
- 来港就业或自雇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
- 来港就业或自雇,并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
- 欧盟委员会驻香港办事处的雇员。
很多雇主会为公司中的特定职位设下试用期(例如三个月)。应该注意的是,试用期与 60 天雇佣规则无关。
如上所述,雇主让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是一项法律义务,否则即属刑事犯罪,雇主最高可被罚款350,000港元及监禁三年。
加入强积金的程序
要为雇员登记强积金,只需提供一份您参与雇员的强积金计划的登记表,需要注明他们的投资组合,即他们希望将强积金供款投资哪个基金类型,然后签署表格。雇主应将填妥的表格交回受托单位,并安排为雇员开设强积金户口。
建议雇主让雇员有足够时间研究其所选择的强积金计划中的基金选项,以决定要哪些投资组合。为此,雇主应尽快将登记表提供给员工。
注意:如果员工拒绝合作并且没有将填写好登记表就退还,雇主仍应在 60 天期限之前将不完整的登记表发送给强积金受托单位,以履行雇主的义务。接下来雇主为该员工所缴付的供款,将根据强积金计划的“默认投资策略 (DIS) ”进行投资。
参与强积金的通知
强积金计划受托单位确认了某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后,就会向雇员发出参与通知。
参与通知将说明该雇员参加的计划的名称、受托者的姓名和地址、雇员的姓名,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强积金的参与通知将取代会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