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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強制性僱員保險 – 確保僱傭期間關注安全和健康問題
在香港的每家公司都必須有企業保險或公司保險,根據員工的工作風險程度為員工提供保障。員工是公司的真正驅動力,有員工幫助處理各種工作,才能實現公司的使命或生意目標。
受法律強制
香港勞工處指出,僱員在受僱期間遭受工傷、職業病和死亡,其雇主都有責任進行賠償。該法例亦適用於由香港雇主派遣至香港境外的僱員,以及在香港開展業務的外籍雇主。因此,雇主需要有保險,以補償僱員的工傷、疾病或死亡。該條例還敦促所有雇主要購買強制性的僱員保險並且維持足夠額度。如果雇主沒有為僱員提供保險,最高罰款是100,000 港元和兩年監禁。此外,如果僱員發生工傷事故,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預先支付的可追討金額將是無限的(以法院的決定為準)。法律明確規定,雇主不能扣除僱員的薪水來支付保險費。
受保範圍
對於僱員人數達200人或以下的雇主,每次的最低保額不應低於 1 億港元。對於僱員人數超過 200 人的雇主,保額不應少於 2 億港元。但是,這些保額並不是雇主需要承擔的最高責任,有的可能會更高。因此,雇主應評估風險,並諮詢保險公司的建議(當金額估計超過此處所述)。
每年保費金額
不同員工的保險費金額會反映其工作風險程度,以及雇主的業務性質。一般來說,文員工作是屬於低風險; 廚房工作者被認為屬於中等風險,建築工人則被認為是高風險職業。
賠償
通常,即使僱員可能有過錯和疏忽安全措施,雇主也有責任支付賠償金。該筆賠償金額將由雇主的保險承保人支付,數額將不超過保單所定的保險金額。但是,在以下情況之下,雇主可以免於支付賠償金;
- 員工傷害自己或自殺;
- 儘管受了傷,僱員仍然可以工作,並獲得全額工資;
- 員工遭受傷害是由於員工吸毒或濫用藥物而造成;或
- 員工在酒精影響下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但不導致該員工死亡或永久性殘疾。
感染疾病
如果是某些易導致員工患職業病的行業,在新員工就業前,雇主可以要求員工進行體檢,費用由雇主承擔。如果員工拒絕體檢,員工將失去一些補償權利。
通知事故
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受傷僱員必須盡快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雇主。若未能立即通知雇主,可能會導致員工面對索賠問題。雇主必須在 7 至 14 天內將任何發生的事故或職業病問題通知勞工部。每當員工受傷,雇主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盡快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