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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資格在香港領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僱員,將有資格獲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對於遣散費,員工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工作不少於 24 個月,且必須是連續在一個合同下工作。
- 經歷被裁員。
- 因為裁員,期滿的工作合同沒有機會續約。
- 被解僱。
至於想獲得長期服務金的員工,需要符合以下標準:
- 工作期限必須不少於 5 年,且是在同一個合同下連續工作。
- 固定的僱傭合同到期且不被續約。
- 被解僱但不是因為嚴重的不當行為被解僱或被裁員。
- 員工因健康狀況不佳去世或辭職。
- 已年滿 65 歲並辭職。
員工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其中一種,但不能兩者兼得。
香港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
付款按以下方式計算:
- 按月支付的員工 – (最後一個完整月的工資* X 2/3)x 服務年限(可計算)
- 按日支付或按件支付 – (員工在過去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選擇任何18 天工資*)x 服務年
如何支付?
雇主必須在解僱員工和發放遣散費之前向僱員發出書面通知。而員工需要提交書面通知來索取遣散費。
這必須在解僱後 3 個月內完成。如有需要,勞工署專員可以介入並延長截止日期。然後必須在收到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給員工。如果雇主不付款,可能會被起訴。一旦罪名成立,雇主可能被處以最高 50,000 元的罰款。
至於長期服務金,應在終止服務日期後 7 天內支付。如果雇主不付款,也可能會被起訴。一旦罪名成立,可能會被處以最高 350,000 元的罰款。
為已故者索取長期服務費有優先順序:
- 第一順位 – 已故員工的配偶
- 第二順位 – 已故員工的子女
- 第三順位 – 已故員工的父母
- 第四順位 – 已故員工的個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