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os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英語)
简体中文 (簡體中文)
您應該在香港使用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嗎?有什麼條件?您的問題將得到解答
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是香港公認的多種簽名形式之一,這是《電子交易條例》(ETO)的一部分。
什麼是電子交易條例(ETO)?
香港的電子交易條例(ETO)可以識別私營企業使用的多種簽名形式。在與政府的所有正式電子通信中,電子交易條例(ETO)都保留了數碼簽名的要求。
這意味著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承認電子記錄在香港有法律效力和出於合法目的。因此,電子交易條例會監督這些簽名(包括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的規則。
什麼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或E-Signature,是文檔上的數碼形式簽名,包括數字、字母、字符。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可用於證明這些文檔記錄或文件的真實性。
簽署文件的人將生成適用於各方均同意使用該簽名來交易的電子簽名,包括非政府實體。如果與政府進行交易,則簽名者只能使用經過認證的數碼簽名。認證可以由認證機構簽發。
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有什麼區別?
數碼簽名就像電子指紋。除了真實的指紋外,它是一條加密的信息,與您這位文檔簽名者安全地關聯在一起。這些簽名形式是公認的標準格式,稱為公鑰基礎結構(PKI)。數碼簽名是普遍被接受的最高安全級別。
數碼簽名是一種技術實現形式,涵蓋了更廣泛的電子簽名範圍。這意味著它被包含在電子簽名(e-signature)範圍裡,同樣使您能夠簽名和驗證文檔。唯一的區別在於技術實施、法律和地理上的接受程度和目的。一些國家可能更喜歡其它形式的電子簽名身份驗證。
就像您的手寫簽名一樣,數碼簽名對您來說應該是獨一無二的。例如,某些數碼簽名解決方案提供商(例如DocuSign)具有它們遵循的PKI協議。這使每個簽名者都是獨一無二的。
香港法律和電子簽名限制
電子簽名和電子簽名屬於E-signatures類別,因此都受到香港法律的認可,並受到電子交易條例(ETO)的監管。根據香港法律,大多數合同都認可E-signatures電子簽名。
但是,電子交易條例有例外。該條例第553章附表1中的某些合同要求對某些文件進行手寫簽名,例如與土地費有關的任何文件或契約,必須以手寫簽名,其文檔不能以電子方式存儲。
電子交易條例( ETO)的附表1如下:
- 遺囑、附錄或任何其他遺囑文件的創建、執行、變更、撤銷、復興或更正。
- 信託的創建、執行、變更或撤銷。
- 委託書的建立、執行、變更或撤銷。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規定須加蓋印章或加籤的任何文書的製造、簽立或製造和簽立,但該條例第5A條文所訂協議所關乎的合約書除外。
- 政府補助金和政府租賃條件。
- 《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所提述的任何契據或其他書面文件、未判判決和抵押品,可能會影響香港任何地契或處所。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或任何其他有關或影響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益處置的合約所指的任何轉讓、抵押或法律費用。
- 房地產經紀人與其客戶之間訂立的房地產代理協議。
- 宣誓和誓章。
- 法定聲明。
- 判決(除第6條所述的判決外)或法院命令。
- 認股權證。
- 《匯票條例》(第19章)所指的匯票。
電子簽名(E-Signature)要怎樣才會有效?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ETO),只有在以下情況,電子簽名和數碼簽名等E-Signature才被視為有效:
- 電子記錄有相關的簽名,以表示真實性和同意。
- 簽名人使用可靠且適當的方法來傳達文檔中的資料。
- 接收方同意使用和接收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