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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电子签名vs数码签名条件
您应该在香港使用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吗?有什么条件?您的问题将得到解答
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是香港公认的多种签名形式之一,这是《电子交易条例》(ETO)的一部分。
什么是电子交易条例(ETO)?
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ETO)可以识别私营企业使用的多种签名形式。在与政府的所有正式电子通信中,电子交易条例(ETO)都保留了数码签名的要求。
这意味着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承认电子记录在香港有法律效力和出于合法目的。因此,电子交易条例会监督这些签名(包括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的规则。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或E-Signature,是文档上的数码形式签名,包括数字、字母、字符。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可用于证明这些文档记录或文件的真实性。
签署文件的人将生成适用于各方均同意使用该签名来交易的电子签名,包括非政府实体。如果与政府进行交易,则签名者只能使用经过认证的数码签名。认证可以由认证机构签发。
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有什么区别?
数码签名就像电子指纹。除了真实的指纹外,它是一条加密的信息,与您这位文档签名者安全地关联在一起。这些签名形式是公认的标准格式,称为公钥基础结构(PKI)。数码签名是普遍被接受的最高安全级别。
数码签名是一种技术实现形式,涵盖了更广泛的电子签名范围。这意味着它被包含在电子签名(e-signature)范围里,同样使您能够签名和验证文档。唯一的区别在于技术实施、法律和地理上的接受程度和目的。一些国家可能更喜欢其它形式的电子签名身份验证。
就像您的手写签名一样,数码签名对您来说应该是独一无二的。例如,某些数码签名解决方案提供商(例如DocuSign)具有它们遵循的PKI协议。这使每个签名者都是独一无二的。
香港法律和电子签名限制
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属于E-signatures类别,因此都受到香港法律的认可,并受到电子交易条例(ETO)的监管。根据香港法律,大多数合同都认可E-signatures电子签名。
但是,电子交易条例有例外。该条例第553章附表1中的某些合同要求对某些文件进行手写签名,例如与土地费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契约,必须以手写签名,其文档不能以电子方式存储。
电子交易条例( ETO)的附表1如下:
- 遗嘱、附录或任何其他遗嘱文件的创建、执行、变更、撤销、复兴或更正。
- 信托的创建、执行、变更或撤销。
- 委托书的建立、执行、变更或撤销。
-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规定须加盖印章或加签的任何文书的制造、签立或制造和签立,但该条例第5A条文所订协议所关乎的合约书除外。
- 政府补助金和政府租赁条件。
- 《土地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28章)所提述的任何契据或其他书面文件、未判判决和抵押品,可能会影响香港任何地契或处所。
-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或任何其他有关或影响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处置的合约所指的任何转让、抵押或法律费用。
- 房地产经纪人与其客户之间订立的房地产代理协议。
- 宣誓和誓章。
- 法定声明。
- 判决(除第6条所述的判决外)或法院命令。
- 认股权证。
- 《汇票条例》(第19章)所指的汇票。
电子签名(E-Signature)要怎样才会有效?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ETO),只有在以下情况,电子签名和数码签名等E-Signature才被视为有效:
- 电子记录有相关的签名,以表示真实性和同意。
- 签名人使用可靠且适当的方法来传达文档中的资料。
- 接收方同意使用和接收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