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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 – 香港的商業領域

競爭條例3E 會計將解釋《競爭條例》的內容以及競爭條例對香港的商業領域的必要性。

香港的《競爭條例》(《條例》)旨在以世界標準向企業提供競爭性保護。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經濟是創新和進化商業的理想舞台。良性的競爭,是通過創造需求、提高效率和保持產品質量,來確保企業蓬勃發展。該條例於 201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旨在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免受掠奪性和有害活動的侵害,因此法律禁止任何破壞或損害競爭市場穩定的活動。

 

競爭條例

破壞商業競爭是非法的,該條例承認三種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第S6 (1)條文)—禁止操縱投標、操縱價格、限制產量等。目的是確保不會以任何方式扭曲、阻止或限制競爭。
第二行為守則(第S21 條文)—禁止以濫用或脅迫的方式使用市場力量而損害競爭。
合併規則—禁止可能對競爭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合併。目前其範圍僅限於屬於香港電訊業範疇的運營商牌照。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任何會損害香港競爭市場的活動。此類活動包括縱向價格限制、分銷或分配的排他性,以及構成非法的壟斷形成(卡爾特),還涵蓋可能因貿易協會、合資企業等的任何限制性活動而產生的損害。

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活動通常是大公司。其中一些活動包括擠壓利潤、掠奪性定價、獨家交易甚至直接拒絕交易。如果他們採取行動與競爭對手合作,而不是推動積極競爭,那麼共享商業秘密也會受到反對。

 

企業責任

這個條例旨在防止不正當競爭。受害於該等活動的企業,可以向競爭事務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投訴。該委員會執行該條例,並將迅速採取行動,確保杜絕所有不當做法。這是一個獨立委員會,優先考慮香港的公平和競爭市場經濟。

委員會發布了合規工具包和其他支援材料,以確保易於理解和應用該條例。這個委員會強烈主張所有企業都有積極主動的責任來避免有害活動。委員會使用的標語是“四個不(The Four Don’ts’)”,以強調中小型企業 (SME) 必須積極避免不當活動,包括價格操縱、股份操縱、限制產量和操縱投標。

如違反競爭條例,競爭審裁處可施加製裁。制裁範圍廣泛,包括損害賠償、取消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資格、罰款等。要了解更多有關遵守《競爭條例》的資訊,請立即聯繫 3E 會計。我們的專才將隨時回答您的疑問,並指導您走上合規和正確的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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