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post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英语)
繁體中文 (繁体中文)
竞争条例 – 香港的商业领域
3E 会计将解释《竞争条例》的内容以及竞争条例对香港的商业领域的必要性。
香港的《竞争条例》(《条例》)旨在以世界标准向企业提供竞争性保护。公平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是创新和进化商业的理想舞台。良性的竞争,是通过创造需求、提高效率和保持产品质量,来确保企业蓬勃发展。该条例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旨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免受掠夺性和有害活动的侵害,因此法律禁止任何破坏或损害竞争市场稳定的活动。
竞争条例
破坏商业竞争是非法的,该条例承认三种反竞争行为:
- 第一行为守则(第S6 (1)条文)—禁止操纵投标、操纵价格、限制产量等。目的是确保不会以任何方式扭曲、阻止或限制竞争。
- 第二行为守则(第S21 条文)—禁止以滥用或胁迫的方式使用市场力量而损害竞争。
- 合并规则—禁止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合并。目前其范围仅限于属于香港电讯业范畴的运营商牌照。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任何会损害香港竞争市场的活动。此类活动包括纵向价格限制、分销或分配的排他性,以及构成非法的垄断形成(卡尔特),还涵盖可能因贸易协会、合资企业等的任何限制性活动而产生的损害。
违反第二行为守则的活动通常是大公司。其中一些活动包括挤压利润、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甚至直接拒绝交易。如果他们采取行动与竞争对手合作,而不是推动积极竞争,那么共享商业秘密也会受到反对。
企业责任
这个条例旨在防止不正当竞争。受害于该等活动的企业,可以向竞争事务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投诉。该委员会执行该条例,并将迅速采取行动,确保杜绝所有不当做法。这是一个独立委员会,优先考虑香港的公平和竞争市场经济。
委员会发布了合规工具包和其他支援材料,以确保易于理解和应用该条例。这个委员会强烈主张所有企业都有积极主动的责任来避免有害活动。委员会使用的标语是“四个不(The Four Don’ts’)”,以强调中小型企业 (SME) 必须积极避免不当活动,包括价格操纵、股份操纵、限制产量和操纵投标。
如违反竞争条例,竞争审裁处可施加制裁。制裁范围广泛,包括损害赔偿、取消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资格、罚款等。要了解更多有关遵守《竞争条例》的资讯,请立即联系 3E 会计。我们的专才将随时回答您的疑问,并指导您走上合规和正确的成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