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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信託計劃的類型及其功能
我們將在本文解釋有關香港信託計劃的類型、功能與以及不同的信託計劃的區別。香港的委託人(settlor)可以從不同類型的信託計劃做選擇,不同計劃有不同功能,委託人需找出適合其特定需求的一種。
什麼是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涉及三方的信託關係:1)信託人/財產委託人,2)受託人,3)受益人。當財產委託人(settlor)將其財產和/或資產(通常是貨幣)轉移給受託人(trustee),而受託人為了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管理信託時,即構成信託。
信託是確保財富和資產獲得管理的有力工具。它用於保護資產和/或確保將資產傳遞給特定的親人。投資策略和財富管理策略也可以幫助資產增長。
不同類型的信託計劃及其功能
信託服務有不同的類型與功能:
1. 被動信託(Bare Trusts or Simple Trusts)
被動信託或消極信託,是一種基本的信託。受益人一旦年滿18歲,便可擁有信託中的資本和資產(及任何產生的收入)的絕對權利。
通常,身為父母或祖父母的人都會使用此類信託,以確保當下一代能承擔財產責任時把資產傳承給他們。
如果受益人未滿18歲,財產授予人需繳付稅款,而受託人對資產或款項的使用權利非常有限,因為受益人將擁有信託中所指定的資產的全部權利。
2. 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自由裁量信託或全權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受託人能酌情地全權決定誰可以成為受益人、以何種方式接收信託中所述的資產或財產。這意味著受託人有權利決定該資產將轉移給哪位受益人以及決定轉移的財產的比例。因此這可說是為了受益人而“以信託形式持有”,直到信託文件中指定的受託人做出決定為止。
自由裁量信託通常是為了做決策時有彈性,能確保將資產或財產轉交給合適的候選人,繼承人將具有能力管理資產而不會消耗財富。
3.遺囑信託(Will Trust)
遺囑信託是根據合法草擬的遺囑而設立。該信託僅在財產授予人去世後生效。遺囑中指定的任何資產或財產,均由選定的受益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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