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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恢復香港公司
您如何恢復已經解散的業務?
解散後的公司可以通過申請來恢復。在香港,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散。第一種方法是註銷公司(company deregistration),第二種是通過香港公司註冊處剔除公司(striking off)。兩項解散均受《香港公司條例》管轄。
恢復已註銷的公司
要恢復因註銷而解散的公司,您需要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該香港公司。該申請須符合《公司條例》第756條文的規定。 申請人應在開始申請之前就尋求專業意見。該過程可能涉及法律程序,需要到律師。
恢復被剔除的公司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被註冊局剔除註冊而解散,您仍然可以申請恢復該香港公司。該申請將通過庭令或行政恢復(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來完成。
行政恢復是公司註冊處的一項新程序。此過程會將您的公司在公司註冊處還原。
您可以通過原訟法庭提交申請。這是第765條文的規定。這是根據新的公司條例提出的。建議您為該申請程序尋求專業幫助。
恢復香港公司的條件
要恢復已經解散的公司,應由解散前的公司董事或成員提出申請。申請書必須在公司解散後的20年內提交。
若希望申請獲得批准,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您公司名從香港公司註冊處被剔除時還正在運營
- 如果您的公司在香港擁有不動產,而該不動產歸政府所有(bona vacantia)。
- 申請人已完成將必要的文件交給註冊處。
- 申請人已償還或支付了任何的政府費用。費用涉及在解散期間或與申請程序有關的財產處置中的任何債務或費用。
申請人必須支付港幣2,700元作為恢復公司的部分行政費用。支票應支付給“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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