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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香港公司
您如何恢复已经解散的业务?
解散后的公司可以通过申请来恢复。在香港,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散。第一种方法是注销公司(company deregistration),第二种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剔除公司(striking off)。两项解散均受《香港公司条例》管辖。
恢复已注销的公司
要恢复因注销而解散的公司,您需要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该香港公司。该申请须符合《公司条例》第756条文的规定。
申请人应在开始申请之前就寻求专业意见。 该过程可能涉及法律程序,需要到律师。
恢复被剔除的公司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被注册局剔除注册而解散,您仍然可以申请恢复该香港公司。该申请将通过庭令或行政恢复(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来完成。
行政恢复是公司注册处的一项新程序。此过程会将您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处还原。
您可以通过原讼法庭提交申请。 这是第765条文的规定。这是根据新的公司条例提出的。建议您为该申请程序寻求专业帮助。
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要恢复已经解散的公司,应由解散前的公司董事或成员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在公司解散后的20年内提交。
若希望申请获得批准,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您公司名从香港公司注册处被剔除时还正在运营
- 如果您的公司在香港拥有不动产,而该不动产归政府所有(bona vacantia)。
- 申请人已完成将必要的文件交给注册处。
- 申请人已偿还或支付了任何的政府费用。费用涉及在解散期间或与申请程序有关的财产处置中的任何债务或费用。
申请人必须支付港币2,700元作为恢复公司的部分行政费用。支票应支付给“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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