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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涉及任何風險
- 公司活動性質
- 公司規模和類型
- 您希望對公司有多少控制權
- 当前和将来的公司需求
- 所選擇的公司結構可能涉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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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公司所需的资金额
- 您選擇的公司實體的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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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程序、所需時間和建立該公司實體的成本
- 很容易設立
- 決策過程容易
- 唯一的受益人獲得所有
- 容易結束
缺點是:
- 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 資金有限
- 個人責任不受限制
- 預期營運壽命有限
- 一般上公衆認知度較低
- 出售或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
- 被視爲獨立的法人實體
- 有永久繼承權
- 較容易籌集資金
- 有更積極,更專業的形象
- 較容易轉讓特有權
- 有稅收優惠和激勵
缺點是:
- 設立程序可能較複雜
- 要遵守合規條例
- 清盤程序很複雜
- 有披露要求
合夥企業 – 這種實體結構允許兩個或更多人共享公司所有權。這種實體的股份結構使參與其中的人有更大的能力籌集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在合夥企業中,雙方或所有參與方將對公司中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合夥企業有兩種,一種是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s),另一種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s)。兩種選擇都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在香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是常見的選擇,即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
外國公司 – 已經擁有公司,但希望在香港設立基地的投資者和企業家,可以選擇註冊分公司。這種實體設立的辦公室被視為子公司(subsidiary)或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公司 | 合夥企業 | 獨資企業 | |
公司名稱以“有限(Limited)” 或 “ Ltd ” 結尾 | 名稱選擇需獲得公司注冊處的批准 | 名稱選擇需獲得CR批准 | |
資本貢獻 | 股份 | 合夥人貢獻 | 持有人自己貢獻 |
公司的持有人 | 公司(成員/拥有公司的“股份”的股東,賦予他们與公司有關的某些權力) | 在合夥企業中有資本和利潤份額的合夥人 | 獨資經營者 |
法律狀態 | 獨立的法人實體 | 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 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
對企業債務負責的一方 | 公司 | 合夥人 | 獨資經營者 |
公司管理責任 | 董事局 | 合夥人 | 獨資經營者 |
個人責任 | 董事或股東個人責任不由董事或股東承擔只限于未繳股款 | 有限合夥人是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則是无限責任(与合夥企業共同承擔連带責任) | 无限責任,可以擴大到獨資經營者的個人資產 |
股東 / 合夥人人數 | 私人公司最少1名,最多50名 | 最少1人,最多20人 | 獨資經營者一人 |
公司秘書 / 合規人員 | 合格公司秘書 |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規人員或合夥人擔任 | 不適用 |
法定審計要求 | 需要被審計 | 除非合夥協議中規定,否則不是强制性的 | 无審計要求 |
年度合規 | 必須每年提交年度申報表、所得稅申報表并準備財務報表。 | 每年必須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 每年必須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
持有權轉讓 | 容易 | 困難 | 困難 |
稅務狀態 / 稅率 | 16.5%稅率 | 15%稅率 | 15%稅率 |
條例和條規 | 公司條例 | 有限合夥條例 | 商業登記條例 |
優點和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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